HCFGS-2024-2
印发《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城府〔2024〕51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九届6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管理监督,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参照《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惠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辖区内使用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除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部门;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所称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保民生;
(二)量入而出、综合平衡;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
(四)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五条 建立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权限范围内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监管等工作;
(二)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拨款和使用监管;权限范围内项目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区交通部门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水利工程、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等行业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信息化系统的审批工作;
(五)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区自然资源部门、区审计部门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小组主要负责对本级政府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方案、建设模式、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一)项目库管理。凡计划使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区政府同意启动前期工作后列入项目库(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应及时根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信息更新。
(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遵循“轻重缓急、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于每年10月前,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设资金来源,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申报重点包括:一是续建项目;二是国家或省、市投资建设,要求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三是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或已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计划新开工项目;四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外、需专项报请区政府同意列入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选址和用地现状等情况,经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启动后续工作。
第九条 列入项目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启动建设时应按“一事一议”原则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并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再报请区政府审定,其中计划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前,原则上应经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模式、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用地及选址情况、建设周期等要素。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并对编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第十五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一)按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的项目;
(二)区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其中,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自行审查审批;总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审后审批,其中总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论证。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对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确因项目建设需要 需提前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的,项目单位可提前单独申请核准。未经核准招投标事项的,一律不准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第十九条 按规定需开展初步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编制过程中应遵守厉行节约、简单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分别出具项目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安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预(结)算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出具工程预(结)算定案书;工程建安费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预(结)算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楼堂馆所新建项目和办公业务用房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严格按照《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履行审批手续,遵照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
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及相关代建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参建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或采购。项目需采取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组织实施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管理。监理单位必须足员配备合格的监理人员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调价方式、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严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投资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或造成安全、质量问题的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完善手续。
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需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按规定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包括评价建成项目是否按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建设,是否真正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效益,实际投入资金和计划的差额及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等。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组织实施,因客观条件确要变更的,坚持“先报批、后变更、再实施”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计价签证、工程款申报、结算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经过核定的投资概算。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逐环节依次控制总投资的原则,下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任一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因项目变更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入该环节总投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其中突破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的,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突破已批准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总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单位须重新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部门审批;突破项目批准总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确需变更增加合同投资额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单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增加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单位初审项目变更必要性和变更方案,最后连同审核意见和变更投资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单位初审项目变更必要性和变更方案,再由项目单位将审核意见及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变更投资情况报区政府审定;其中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因变更增加投资导致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或总投资估算,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出现以下调整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单位初审后报区政府(其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调整项目建设地点、整体或主要分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或主要使用功能及内容的;
(二)减少项目建设规模且在10%及以上的;
(三)减少项目建设内容10%以内,但未相应核减投资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报区政府审定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预算10%且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管理程序,并由区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项目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库管理、监督检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并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评估督导。
(二)区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监督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
(三)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核查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预算的项目,并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四)区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服务时弄虚作假、夸大事实、数据不真实的;
(二)因专业水平达不到技术要求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项目审批文件,影响项目推进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三)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四)勘察、设计等未根据有关文件进行,存在漏项的;
(五)设计、评估评审、造价咨询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投资超批准概算的;
(六)施工、监理等因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建设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因设计失误影响工程如期发挥效益的;
(八)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在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施工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签证和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参建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十)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十一)对送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和结算未严格初审,高估冒算,及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试运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未及时完成的;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五)在政府投资决策及实施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省、市对有关审批程序、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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