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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市环(惠城)罚〔2026〕6号 惠州市南线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84491583D 住所:惠州市鹅岭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韩启林 我局对你(单位)涉及环境违法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你(单位)办理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至2027年09月06日。主要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技术安全性能检测、汽车环保性能检测,现场设置有机动车尾气检测线3条,其中轻型汽油车检测线1条、轻型柴油车及轻型汽油车混合检测线1条、重型柴油车检测线1条。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经查,2025年9月9日检测的粤P879V2《在用车检验(测) 报告》及视频,发现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全程未插入排气管,直接放置在地面,完成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2025年7月11日检测的粤B5311V《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视频发现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被完全抽出并放置于地面的情况,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你(单位)在汽车尾气检测过程中未将检测枪的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完成尾气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2.经查,2025年7月28日检测的粤 L5KL79《 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车适用稳态工况法)及视频,发现该次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被部分抽出导致探头插入深度不够。2025年5月8日检测的粤SH92J9车辆检测报告(该车适用双怠速法)及视频,发现该次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未完全插入导致探头插入深度不够(探头折弯处距排气管口有一定距离)的情况。依据《汽油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285-2018)附录A (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A.3.3 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λ)的数值。”的要求、《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285-2018)附录 B ( 规范性附录)稳态工况法》“B.4.3.1车辆驱动轮置于测功机滚筒上,将排气分析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插入深度至少为400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应同时取样。”的要求,你(单位)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等证明: (一)2025年12月12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9张。证明2025年12月12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 (二)2025年12月16日我局制作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你公司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南线检测收费明细表》各4份及相关视频,《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有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同时明确2025年12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不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事实证据。 (三)2025年12月16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33号)1份。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四)《送达回执》1份。证明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 对你(单位)送达了《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33号)。 (五)2025年1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韩启林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贾某、 站内员工张某、王某、叶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 (单位)的主体资格及韩启林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 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 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23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处壹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125,000),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人民币(¥600)。 [罚款金额计算方法: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2份);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一般处罚按平均计算,即(15万+10万)/2=12.5万] 2.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3.46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处壹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罚款(¥12,500)。 [罚款金额计算方 法: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1次);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一般处罚按平均计算,即(1.5万+1万)/2=1.25万] 以上共计罚款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137,500),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人民币(¥6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0752-7830913)。 (二)关于执行情况的监督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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