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1 | 惠城市监大队处字〔2020〕247号 | 惠城区祥华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蓝雪人包装饮用水”案 | | 92441300MA4WA6G655 | 吴天祥 | 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销售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蓝雪人包装饮用水”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蓝雪人包装饮用水”的行为,给予:免予处罚;2、对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蓝雪人包装饮用水”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依法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陸拾贰元伍角(¥562.5元);2、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7日 |
2 | 惠城市监大队处字〔2020〕256号 | 惠州市惠城区玉金烧腊档(经营者)在采购“盐焗鸡”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销售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盐焗鸡”食品案 | | | 廖玉金 | 在采购“盐焗鸡”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销售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盐焗鸡”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在采购“盐焗鸡”时,未索取其产品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盐焗鸡”的行为,决定对其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1日 |
3 | 惠城市监大队处字〔2020〕206号 | 惠州市惠城区金兴粥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 | 马秀环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2日 |
4 | 惠城市监大队处字〔2020〕207号 | 惠州市惠城区潘记砂保煲鸭大排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 | 冯素珍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2日 |
5 | 惠城市监大队处字〔2020〕211号 | 惠州市惠城区广兴酒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一案 | | | 梁军勇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5日 |
6 | (惠城)市监江北处字 〔2020〕106号 | 惠州市惠城区悦容妆化妆品店销售未取得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化妆品案 | | | 袁晓红 |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化妆品:“JMsolution珍珠面膜”9盒(10片/盒)、“JMsolution蚕丝面膜”2盒(10片/盒)、“AQUALABWL面霜”2瓶(90g/瓶);2.没收违法所得285元;3.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3510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 |
7 | (惠城)市监江北处字 〔2020〕100号 | 惠州市惠城区臻享优品日用百货商行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 | | | 孙侵记 | 人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 |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碧柔男士专用沁凉净油洗面乳(100g)”2支、“碧柔男士专用深层柔珠洗面乳(100g)”2支、“碧柔男士专用抗痘调理洗面乳(100g)”2支、“碧柔透白匀亮洗面乳(100g)”1支、“艾诗®浪漫花香芬香沐浴露(650ml)”2瓶、“艾诗®魅力花香芬香沐浴露(650ml)”2瓶、“艾诗®蜜意花香芬香滋润沐浴露(650ml)”2瓶;2.没收违法所得304.2元;3.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3207.6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6日 |
8 | (惠城)市监江北处字 〔2020〕105号 | 惠州市惠城区港匯坊日用百货商行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进口化妆品案 | | | 戴划利 | 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化妆品 | 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碧柔男士冰凉洗面膏”5支(100g/支)、“吕系列洗发水”6支(400ml/支);2.没收违法所得144元;3.处化妆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2688元。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8日 |
9 | 惠城市监横沥处字〔2020〕007号 | 惠州市美康佳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姐妹花米粉”食品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4ULF9633 | 廖谷贤 | 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姐妹花”米粉该标准已过期且与实际生产使用的执行标准不相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6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