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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父落户 (1)办理条件 父亲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父亲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不需要小孩与父、母都做亲子鉴定。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父亲登记。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父亲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随母落户 (1)办理条件 母亲为本市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母登记入户。 (2)需审核材料 ①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②父母一方的结婚证。 ③《出生医学证明》。 ④申办人的个人身份证件(例如居民身份证,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例如“粤居码”等电子证照;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外国人的个人身份证件,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和“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 其他情形: ①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并签署同意声明书,新生婴儿可随非抚养权属方入户。 ②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③《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或与选取其他姓氏相关的证明。 ④父母均为中国公民,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母亲为中国公民,父亲是外国籍人员,民族成份登记应随母亲登记。 ⑤在同一设区市内,父母一方为家庭户,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⑥母亲是军人的,也可在母亲驻地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已注销,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在驻地个人合法房产单独立家庭户。通过上述3种情形之一办理出生登记,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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