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0)〔2025〕175号文批准,同意将惠城区马安镇柏田经济联合社、新乐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属下的2.517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粤府土审(10)〔2025〕175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7月24日。 四、批准用途:惠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和面积 被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马安镇,属马安镇柏田经济联合社、新乐经济联合社所有的集体土地,面积为2.5173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 六、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间 (一)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支付方式为转账、现金。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三)补偿款兑付时间为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七、公告期限及其他事项 2025年9月11日至2025年10月11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0)〔2025〕175号文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土地征收工作。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 (联系方式:马安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2-3617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