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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土审(10)〔2025〕269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25年度第三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请示》(惠城府〔2025〕1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惠城区汝湖镇虾村村第二、第三、第四经济合作社,第七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34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134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供应,用于城镇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安置措施,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市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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