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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5-03-19 10:21:37 点击:-
HCFGS-2025-1
印发惠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城府〔2025〕2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九届8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8日
惠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地发挥区级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安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惠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粮食包括原粮(品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杂粮等)和成品粮(大米、面粉等),食用油包括花生油、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调和油等。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承储垂直管理体制,各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区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含轮换费用,下同)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区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惠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和管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科学储粮技术运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并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将管理数据接入对应平台。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区级储备粮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自主轮换等方式。
区级储备粮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区级储备粮静态轮换安排,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上报的轮换安排统筹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和轮换工作。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及本地区的仓储设施状况、储藏技术水平等情况,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出入库质量检验有关规定。
区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承储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收储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情况进行验收。
区级储备粮销售出库,应当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承储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度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及年度轮换的数量、轮换差价等情况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收储、销售、轮换主要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或相关网上粮食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其他方式的,应当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级储备粮收储、销售底价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承储企业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
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轮换计划进行。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延长轮换架空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超过4个月的,承储企业应提前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并不得享受延期内相应保管费用补贴。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的,由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
自主轮换应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备案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区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市农发行制定。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由区直属国有粮食企业承储,需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储存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选择委托承储区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区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区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区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因参与投标企业数量不符合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承储企业招标失败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程序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向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计划,并抄送区财政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受委托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区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四分开”。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储存期间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区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种、等级、权属、轮换方式,实行单独的仓房或廒间专仓储存。
区级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本区的应急保供,应区分不同的权属和轮换方式,在单独的仓房、廒间内实行专仓或专区储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储存区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在仓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标识,在仓内配备信息卡。
信息卡应标明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收获年度)和入库日期等内容,并根据库存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区级储备粮的承储计划,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擅自调整质量等级、擅自串换品种、擅自变更储存库点(仓房、廒间)。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以任何形式减储、退储区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应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发行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
第四章 动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区级储备粮,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区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全区粮食市场形势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制定完善的区级储备粮应急方案,并加强演练,确保区级储备粮高效动用。
第三十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应当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在12个月以内完成等量补库。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向承储企业下达指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指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承储企业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以及动用储备粮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补偿。
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第三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包括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差价,费用补贴标准按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办法为:
(一)静态轮换:区级储备粮销售产生的轮换差价由区财政部门据实核拨或收缴;保管费用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按储备粮贷款产生的实际利息据实支付。
(二)自主轮换:保管费用、轮换差价及贷款利息实行定额包干,按储存数量和相应标准核拨。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动态调整,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在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区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费用补贴款按季度预拨、年中结算的方式进行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跨年度清算拨付。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足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有效监管,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监督检查、质量检测、仓储设施设备维护及购买区级储备粮保险等专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承储企业在市农发行贷款的,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交易实际价格确定。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 静态轮换的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损失,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及区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区财政予以核销。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数据、信息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区发展改革部门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轮换管理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贷核查。承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市农发行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区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承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区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