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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5-01-27 17:15: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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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城府办〔2025〕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



惠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激发队伍活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城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聘用的编外人员。

  本办法中的编外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经区政府核定批准招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总量,原则上只减不增。

  各镇(街道)在核定的员额内可申请聘用编外人员。

  各单位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可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凡已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不得再申请聘用编外人员,原从事该项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同时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编外人员管理工作。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审核各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申请,指导各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依法管理,统筹编外人员的考核,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薪酬待遇;

  (二)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及经费使用监管工作,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薪酬待遇;

  (三)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编外人员的直接管理工作,应依法建立和完善编外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编外人员的分类与招聘

  第五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分为以下三级:

  一级编外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编外人员;具备用人单位确需的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具备用人单位确需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

  二级编外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的编外人员;具备用人单位确需的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具备用人单位确需的助理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级编外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编外人员,因岗位特殊性确需聘用退伍军人或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可放宽至大专以下;具备用人单位确需的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编外人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申请聘用编外人员:

  (一)有市以上党委、政府或省以上部门文件依据的;

  (二)因急需专业人才、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需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

  第七条  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数量。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聘用编外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应先申请指标,在依照岗位类别,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用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申请理由和依据、编外人员级别、现有编外人员情况、申请人员数量、编外人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等,并同步征求区财政局意见。

  (二)申请审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的用人申请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三)招聘方案。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用人单位严格依据批准的岗位和人数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方案后统一在惠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四)报名考试。各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报名情况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用人单位根据参考人数和招聘方案组织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政审。用人单位组织综合成绩入围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未通过体检、政审的,取消聘用资格。

  (六)聘用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用人单位根据应聘者综合成绩、体检、政审等情况,择优拟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惠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聘用名单。

  (七)实名备案。聘用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将招聘工作情况和招聘的编外人员名单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因体检不合格、政审人选未被确认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公示结果导致不能聘用或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等原因出现聘用空额的,用人单位从同一岗位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但应在招聘公告内说明,并明确笔试和面试的合格分数线。

  第十条 编外人员招聘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因紧急工作或特殊岗位无法按照流程公开招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区政府同意后可通过考核招聘的形式进行或自行组织招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备与拟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中级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5周岁;

  (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市有政策另行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三章  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应做好编外人员的档案信息管理,及时登记、更新编外人员个人信息,及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具有人财物等审批职能的岗位一般不使用编外人员。

  涉密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当经过用人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同意。重要涉密岗位一般不使用编外人员,确需使用的,应当是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并从严审批。核心涉密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

  编外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确需参与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应当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承担所属编外人员的管理主体责任,应当依法建立编外人员考勤、请销假、外出报备、个人重要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用人单位要对编外人员经常性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定期开展保密教育,编外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参加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编外人员岗位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业务能力提升培训,主要采取以干代训、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脱产学习、分批集中轮训的方式组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鼓励编外人员本着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自我提升。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休息休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编外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级别编外人员的用人经费按不同标准执行,二级、三级编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编外人员经费标准执行,由区财政统筹供给。

  一级编外人员的工资根据具体岗位、学历、职称、职业资格条件等,由用人单位提出薪酬标准和依据,经征求人社、财政部门意见后,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编外人员经费包含需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九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物价消费水平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水平适时调整。工资福利标准的调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编外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部分支持,其余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各镇(街道)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薪酬待遇管理办法,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汝湖镇、横沥镇、芦洲镇编外人员可参照《惠城区乡镇工作补贴和乡镇党政正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补贴发放标准由镇政府确定,但不得高于在编在岗人员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编外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应按规定比例缴交。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看护假等假期。

  第二十三条  编外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和其他保险待遇。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编外人员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并考核编外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考勤纪律等情况,应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五条  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表现非常优秀的,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优秀评定。编外人员在现单位不满1年的不得评为优秀,不足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绩效奖发放、薪酬档次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约定试用期的编外人员,应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由用人单位进行评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办理相关解聘手续,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下派到各镇(街道)工作的编外人员应同时接受所在镇(街道)的管理,在镇(街道)工作期间纳入所在镇(街道)的考核范围。

第六章  编外人员的续聘和转聘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的合同期满,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再次续聘时,如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可续聘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工作,并将续签合同的情况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在批准的编外人员数内,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剂使用编外聘用人员的,现有编外聘用人员同时具备同等级、同工资福利标准、同经费供给渠道等条件,或从高等级向低等级交流的情况下,编外人员可实施转聘。

  第三十一条  在核定的员额内,各镇(街道)之间因工作需要调剂使用编外人员的,转出单位、转入单位与拟转聘编外人员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转聘。

  第三十二条  编外人员转聘应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转出单位、转入单位与拟转聘编外人员三方需协商一致,签订编外人员转聘三方协议书,转聘完成后由转入单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各镇(街道)之间不得擅自转聘编外人员。

  第三十三条  编外人员转聘,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薪酬待遇按照新聘岗位执行,在原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继续适用,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  全区编外人员由区政府统筹调配。

第七章  编外人员的解聘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编外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编外人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八)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九)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三十七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外人员本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编外人员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外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一)编外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二)编外人员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编外人员被录用或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编外人员依法服兵役的;

  (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编外人员劳动的;

  (六)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编外人员人身安全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备案:

  (一)编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编外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进行工作交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保密管理的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其他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禁止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编外人员。

  禁止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招用编外人员。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招聘的编外人员、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工作人员和业务外包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下属企业名义招聘人员供本单位使用,有以上情况经查实的,区财政根据使用人数扣减相应的经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及考核按照惠州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由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印发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