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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6-03-23 11:50:12 点击:-
关于将部分惠城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的公告
惠城府〔2026〕13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惠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我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惠城区镇(街道)承接惠城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附件)。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镇(街道)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区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镇(街道)实施。对之前交由镇(街道)实施的(在本公告范围外)行政处罚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镇(街道)不再实施;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镇(街道)继续办理。
三、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道)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政府及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道)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协调决定。
四、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不得重放轻管。
五、各镇(街道)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城府〔2021〕1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