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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2026-03-27 10:07:38 点击:-
关于发布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公告
惠城府〔2026〕15号
为确保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和惠城区相关征收政策,惠城区人民政府拟依法对惠城区江南街道属下的约7.6亩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及范围内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实施征收补偿,并制定了《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特此公告。
附件: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6日
《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征收资料查阅索取地点: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南路8号5楼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部,或登录惠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cq.gov.cn/查询。
附件
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和惠城区相关征收政策,以及《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城府〔2025〕41号)和惠州市、惠城区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相关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惠城府征〔2026〕22号),拟征收位于惠城区江南街道下角村约7.6亩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土地现状为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同时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实施征收补偿。
二、征收目的
被征收范围内土地用于君豪大酒店周边地块升级改造项目建设。
三、组织实施
惠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等工作。惠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直接签订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村民其他房屋、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等工作。
四、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规定的惠城区1号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5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征地留用地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标准执行。
五、房屋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房屋的类型:村民住宅房屋、村民其他房屋和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
(一)房屋补偿的方式。本项目征收村民住宅房屋原则上不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被征收人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城府〔2025〕41号)和惠州市、惠城区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二)村民住宅房屋价值确定及补偿。村民住宅价值(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后,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限时搬迁奖励、房票奖励。
1. 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2. 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为村民住宅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
3. 一户有多栋房屋(含合法继承)但合计总占地面积未超过120平方米的,参照一户一宅的标准予以补偿;总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选择房票安置奖励。
4. 一次性签约补助。村民住宅权属人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本征地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5. 搬迁补助费标准:
(1)搬迁补助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补助;选择房票或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照相同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给予二次搬迁补助的,以房票实施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等值置换安置房的面积结算后支付)。
(2)设备设施搬迁费标准如下:
①有线电视移装费:150元/户;
②固定电话移装费:150元/号;
③空调移装费:300元/台;
④家用热水器移装费:100元/台;
⑤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⑥不锈钢储水罐移装费:300元/个;
⑦空气能热水器移装费:600元/台;
⑧宽带网络迁移费:150元/户;
⑨电子监控(摄像头):200元/个。
征地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的,搬迁费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
6. 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2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2个月。
(2)选择住宅房屋等值置换安置房的,按所选择的置换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2元/平方米,自搬迁腾空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安置房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计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后3个月止。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等值置换安置房的,如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在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整月计算;在当月15日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半个月计算。
(3)选择房票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2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2个月。
7. 限时搬迁奖励。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退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限时搬迁奖励按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未建成使用的住宅、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8. 村民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补偿。村民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且经营手续齐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办法如下:
(1)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首层商铺每月50元/平方米,二楼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办公用房每月27元/平方米。给予村民住宅权属人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村民住宅权属人要求按评估价值补偿的,土地征收前房屋的效益原则上以土地征收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3)村民住宅权属人与实际经营者的房屋租赁关系由签约双方依法解决。村民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用途的,计补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9. 村民住宅房票安置。村民住宅房票安置是指对村民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以房票给予补偿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权益金额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房票奖励金额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金额,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房票记载人可自主选择市场商品房。房票在一定期限内可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
市场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商品房。
10. 房票奖励。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的,可给予奖励,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1)选择房票安置奖励,按被征收房屋权益建筑面积计算(每户住宅首层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奖励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12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额外奖励36个月。
(3)房票使用期限内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房票奖励金额按如下规则计算:
①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网签的,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
②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网签的,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85%奖励;
③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网签的,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70%奖励。
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
11.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等值置换的原则
(1)住宅房屋选择住宅等值置换的,被征收人应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和可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进行置换,并结清差价。
(2)无产权手续或产权手续不齐全的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住宅房屋,选择房屋等值置换的,安置房等值置换面积不得大于480平方米。
(3)“住改商”房屋等值置换只能选择住宅房屋等值置换,不能选择商业房屋(商铺)等值置换。
(4)商业房屋、厂房、“工改商”房屋只能以货币形式补偿,不能选择住宅房屋或商业房屋(商铺)等值置换。
(5)被征收的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由同一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等值置换的,被征收房屋可等值置换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以货币方式支付。
12. 本项目安置房选址、交付和产权性质
(1)安置房选址:拟选址在惠城区江北新江路29号德贤居。
(2)安置房交付标准及交付时间:安置房交付标准为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时间为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0日内。
(3)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江南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本项目安置房建设成本。
(4)安置房产权性质: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住宅土地。住宅房屋进行置换后取得的安置房,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5)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江南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关办证费用纳入本项目建设成本。
(四)村民其他房屋补偿。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的标准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房票奖励。支持和配合清场的,可以参照本方案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和限时搬迁奖励。
(五)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1.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类如下: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上款第(1)项房屋按照产权证载明的权益给予补偿。
上款第(2)项房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可以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按照本方案规定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2.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被征收人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惠州市惠城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城府〔2025〕41号)和惠州市、惠城区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3.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按规定给予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参照村民住宅的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后,按照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权属人签订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参照本方案村民住宅的规定执行,但每栋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
限时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房票奖励参照本方案村民住宅的规定执行。
按规定不给予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的,房屋建筑物按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腾退房屋的,可以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限时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票奖励。
4.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按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补偿,没有产权证的,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补偿。
非住宅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及地上建(构)筑物的价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确定。
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参照本方案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执行,涉及机器设备、物质等动产搬迁的,搬迁费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予以确定。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可以参照本方案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六、未建住宅(含残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一)未建住宅(含残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条件
1.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产权证;
2.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产权证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宅基地资格权并经依法批准;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3)符合一户一宅。
(二)未建住宅(含残破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七、村民住宅以外的未建房屋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未建房屋的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权利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下列资料之一: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核发的批准文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等。
未建房屋的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认定为可以补偿的,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补偿。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其他
(一)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应当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测量规范进行测量。测绘机构对测绘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权属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收到补偿款后,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全部产权资料原件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三)征地工作中按正常程序和标准无法解决的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和江南街道办事处提出解决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