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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日期:2025-09-18 16:53:04 点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出台背景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以及惠城区现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即将届满,特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
5.《关于再次修改〈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的决定》(惠城府〔2020〕55号)
6.《关于〈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的延期通告》(惠城府〔2023〕71号)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通告》书面征求了区直部门、各镇(街道)、畜禽养殖企业及公众意见,书面咨询专家意见。
三、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二)畜禽养殖场:指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三)禁养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主要内容
(一)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东江、西枝江、淡水河等岸线1公里范围内,排沙河(距离入东江口10公里内河段)、鲤鱼沥、秋香江、大岚河、木沥河、洛塘渠、澳背排渠、大湖溪沥等岸线500米范围内。《通告》同时细化了各镇街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

(二)在实施有效期内,禁养区范围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调整变化而动态变更,新调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生效之日起自动调整为禁养区。
五、其他要求
(一)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
六、利企惠民措施
(一)《通告》明确了畜禽、畜禽养殖场、禁养区等术语定义,以及定义涉及的相关依据文件,便于更好理解内容与相关标准。
(二)《通告》明确了在实施有效期内,禁养区范围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调整变化而动态变更,有利于畜禽养殖与污染防治工作高效开展。
七、新旧政策差异
《通告》中禁养区划定依据与《关于〈关于划定惠城区畜禽禁养区的通告〉的延期通告》(惠城府〔2023〕71号)基本一致,仅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与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发生变化,而相应对禁养区进行调整。
八、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城分局
联系电话:0752-7830923